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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送辦法

臺中市立新社幼兒園幼兒接送辦法 114.2修訂

 一、目的:確保幼兒上學、放學之安全。

 二、收托時間:週一至週五上午 8:00 至下午 16:00。

     延長照顧服務:週一至週五下午 16:00 至 17:30(另收費)   

 三、家長親自接送

 (一)早上入園時間 7:30 至 8:30。請讓幼兒準時上學,盡量避免遲到。

(二)每日下午放學時間16:00。請準時接回幼兒,盡量避免逾時。

(三)親自接送的家長,若因事請代理人來園接回幼兒,需事先電話或line

通知班老師接送者身分及與幼兒關係且為幼兒所認識者為主。接送

者需備身分證明文件確定身分並請班老師並登錄於親師聯絡簿內。

 (四)超過放學時間未接回的幼兒,一律參加延長照顧服務並覈實繳交當

日收費。(每小時35元、半小時20元)

(五)參加延長照顧服務者,請家長於17:30分前接回幼兒。

  四、幼童車定點接送:

 (一)每日上午 7:30 /下午4點準時出車並以路程遠近交通順暢度調整,請家長配合接送時間(搭車時間另行通知)。

(二)幼童車上午到達預定接收地點,若未見幼兒及家長於約定地點等候

時,隨車老師會等待1- 2 分鐘同時並以電話聯繫家長後離開,未搭上娃娃車的幼兒,請家長親自送到園所。

 (三)下午放學送回約定地點時,若未見家長於約定地點等候時,隨車老

師會先電話確認家長狀況並等待1- 2 分鐘後,若家長仍未出現,則

將幼兒帶回車上並待該路線幼兒送回後,再將幼兒帶回學校,並請

家長於17:30前到園所親自行接回。第一趟送回園所者超過下午 17

點接回時,需另收延長照顧服務(1小時費用35元)。

(四)家長因故無法至約定地點接回幼兒時,需事先告知班老師(電話/訊

    息)或出具與代理人雙方委託同意書送本園受理備查,以釐清三方交

    托責任。

 (五)請您按照園方通知時間在預定地點等候接送幼兒之幼童車,以避免

其他幼兒在車上或家長於約定地點等候時間過長,並請勿在對面車

道叫喚幼兒,以免發生危險。

(六)幼兒因故上午不搭幼童車者,請家長最慢於 7:30 分前通知司機或

    隨車老師或辦公室,並依請假程序完成幼兒請假。(最好前一日告知)

請體恤老師每日工作時間漫長與體力負荷,盡量於下午 17:30

前接回幼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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